正航仪器网络部编辑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失效和
时间:2015-04-21 作者:www.zj6d.com 点击:次
正航仪器网络部编辑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失效和降级
1 确定防爆性能降级的原则
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大气锈蚀、化学腐蚀、机械磨损、 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予修理。经过检修不能恢复原有等级的防爆性能, 可根据设备实际技术性能,按以下原则处理:①降低防爆等级使用; ②降为非防爆电气设备使用。
2 确定防爆性能降级的处理办法
2.1 批准防爆性能降级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须除去原有防爆等级标志,更换相应的防爆等级标志,并从使用部位上拆除, 此外还应将其批准降级使用的文件、防爆性能的测试记录等资料一并存入设备档案,并随设备转移。
2.2 批准降为非防爆的电气设备,应即除去防爆标志, 不得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其批准文件、防爆性能的测试记录等资料应一并存入设备档案, 并随设备转移。
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施工与竣工验收的安全要求
1 一般规定
凡是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 都须有电气防爆安全设施。这些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2 设计审查
工程项目由主管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审查时,有关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设施, 应有工矿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对下列问题应予以认真审查:
①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的划分是否合适;
②电气设备的选型和配置是否符合防爆技术要求;
③电气线路的选定和走向是否符合防爆技术要求;
④采取的防爆措施是否全面。
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设计。
3 施工检查
工程项目安装施工时,对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设施、工程的质量, 除施工单位加强检查外,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4 交接检查
除应按一般电气工程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外, 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防爆电气设备、 线路作全面的交接检查和对安装调试记录等技术文件作认真的审查,确认符合电气防爆技术要求后方可进行试车。
5 试车要求
5.1 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车时, 应按制订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5.2 在部分生产装置已经投产的爆炸危险场所内, 部分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测设备周围及正压型电气设备进风口的气体, 确认符合厂矿动火条件时,方准送电试车。
5.3 在进行单体试车、联动或生产试车的不同阶段, 除应按一般电气设备试车规定进行记录外,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由有关人员作详细记录。
6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除应按一般通用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提交的有关安装试验记录、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6.1 经过拆卸检修的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检测记录、 隔爆密封盒安装记录(包括密封材料的型号、配比和浇灌时间)。
6.2 提交正压型电器设备的出口风压、 出口气体温度和微压继电器动作的测试记录;防爆电气设备运行时的温度测量记录;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变压器的耐压试验记录;保护接地与接零、 防雷和防静电保护接地的接地阻值的测量记录及继电保护调试记录等。
6.3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 电气防爆安全技术方面,应有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督检查。
培训考核与监督检查
1 培训考核
1.1 工矿企业、 事业单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有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 进行本规程的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基本知识教育。
1.2 工矿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部门应将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列为有关职工培训的内容,并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和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
2 监督检查
2.1 工矿企业、 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必须重视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并负责贯彻与认真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2.2 本规程的贯彻与执行,必须依靠工矿企业、 事业单位的广大职工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严格监督与认真检查。
2.3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对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每年应组织进行一次专业检查。检查出来的问题,凡能解决的应立即处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2.4 各级企业、事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 也应定期组织检查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对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进行监督。
3 各级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实行国家监督。
1 确定防爆性能降级的原则
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大气锈蚀、化学腐蚀、机械磨损、 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予修理。经过检修不能恢复原有等级的防爆性能, 可根据设备实际技术性能,按以下原则处理:①降低防爆等级使用; ②降为非防爆电气设备使用。
2 确定防爆性能降级的处理办法
2.1 批准防爆性能降级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须除去原有防爆等级标志,更换相应的防爆等级标志,并从使用部位上拆除, 此外还应将其批准降级使用的文件、防爆性能的测试记录等资料一并存入设备档案,并随设备转移。
2.2 批准降为非防爆的电气设备,应即除去防爆标志, 不得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其批准文件、防爆性能的测试记录等资料应一并存入设备档案, 并随设备转移。
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施工与竣工验收的安全要求
1 一般规定
凡是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 都须有电气防爆安全设施。这些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2 设计审查
工程项目由主管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审查时,有关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设施, 应有工矿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对下列问题应予以认真审查:
①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的划分是否合适;
②电气设备的选型和配置是否符合防爆技术要求;
③电气线路的选定和走向是否符合防爆技术要求;
④采取的防爆措施是否全面。
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设计。
3 施工检查
工程项目安装施工时,对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设施、工程的质量, 除施工单位加强检查外,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4 交接检查
除应按一般电气工程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外, 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防爆电气设备、 线路作全面的交接检查和对安装调试记录等技术文件作认真的审查,确认符合电气防爆技术要求后方可进行试车。
5 试车要求
5.1 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车时, 应按制订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5.2 在部分生产装置已经投产的爆炸危险场所内, 部分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测设备周围及正压型电气设备进风口的气体, 确认符合厂矿动火条件时,方准送电试车。
5.3 在进行单体试车、联动或生产试车的不同阶段, 除应按一般电气设备试车规定进行记录外,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由有关人员作详细记录。
6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除应按一般通用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提交的有关安装试验记录、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6.1 经过拆卸检修的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检测记录、 隔爆密封盒安装记录(包括密封材料的型号、配比和浇灌时间)。
6.2 提交正压型电器设备的出口风压、 出口气体温度和微压继电器动作的测试记录;防爆电气设备运行时的温度测量记录;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变压器的耐压试验记录;保护接地与接零、 防雷和防静电保护接地的接地阻值的测量记录及继电保护调试记录等。
6.3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 电气防爆安全技术方面,应有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督检查。
培训考核与监督检查
1 培训考核
1.1 工矿企业、 事业单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有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 进行本规程的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基本知识教育。
1.2 工矿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部门应将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列为有关职工培训的内容,并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和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
2 监督检查
2.1 工矿企业、 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必须重视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并负责贯彻与认真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2.2 本规程的贯彻与执行,必须依靠工矿企业、 事业单位的广大职工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严格监督与认真检查。
2.3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对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每年应组织进行一次专业检查。检查出来的问题,凡能解决的应立即处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2.4 各级企业、事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 也应定期组织检查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对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进行监督。
3 各级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实行国家监督。